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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二三级医院基药配比

发布日期:2014-11-06 点击数:3388

      江苏省卫生厅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二三级医疗机构基药配备比例,考核基药通用名比例和基药销售金额比例两个指标。这是全国目前已出医疗机构基药配比政策中,首个提出基药通用名比例的省份。
      江苏省在《通知》中指出,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40%-5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0%-30%,其中,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不低于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的50%。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
     基层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大智慧通讯社发现,江苏省三级医疗机构的基药配比(即基本药物的销售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的下限为20%,略低于国家此前提出的25%下限。之前已出政策的广东、江西、青海等省份,三级医疗机构基药配比都是25%-30%。
     此外,考虑到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药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但通用名配备比例不能超过本单位配备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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