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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13 点击数:529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和自治区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接收主体: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类别
(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特大型、大型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高等学校食堂,集体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跨区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
(二)食品流通许可审批(含保健食品、自治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企业);
(三)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含保健食品)的下放方式为直接下放,下放程度为全部下放;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下放方式为委托下放,下放程度为全部下放。
四、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的审批事项
为方便服务对象,属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仅限原下放的六大类)、食品流通(含保健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事项的审批,请分别到相应的武鸣县、上林县、马山县、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
五、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2015年3月15日起,南宁市辖区内的县、城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公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办理。2015年3月15日前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级受理的上述事项的审批材料,仍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办,直至审批完结。


特此公告。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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